上海中船三井造船柴油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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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点击查看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描述 | 叉车一台牌照号:沪L2-02257 |
资产类别 | 机械设备 | 名称 | 叉车 |
规格型号 | CPCD30 |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
重要信息披露 | 1.对纳入咨询范围的4辆叉车,委托人提供了相关发票及合同,委托人及产权持有单位应保证该资产权属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2.我们的咨询是根据委托人的申报进行的,咨询对象、范围等相关信息仅以其提供的咨询申报表、****点击查看《车辆清查申报明细表》为准。 3.本次咨询结论是反映咨询对象在本次咨询目的下,根据公开市场的原则确定的现行公允市价,没有考虑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咨询价格的影响;亦未考虑该等资产所欠付的税项,以及如果该等资产出售,则应承担的费用和税项等可能影响其价值的任何限制。同时,本报告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 4.本次咨询结果含增值税,咨询结论仅为委托人处置该资产提供价值参考依据不作为咨询对象变现时价格的保证。纳入咨询范围的车辆(叉车)咨询估价值仅限车辆本体价格,不包括拆卸及运输等费用,相关的费用由买方承担。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项目转让价格为含税价格,不含运费、安装费、手续费等。 2、本次转让仅为资产本体,不包含设备现场周边任何附件。 3、纳入评估范围的设备类资产移动费用由买方承担。 4、本次转让仅为标的本身,不包含车牌。 5、叉车年检已过期。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点击查看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新元南路 6 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点击查看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点击查看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点击查看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提交受让申请,同时在****点击查看交易所银行账户到账时间为准),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点击查看交易所(简称“**联交所”****点击查看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资产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物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物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交易各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即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3 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且递交保证金的竞买人,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物权,并按照**联交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且递交保证金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产权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联交所指定账户。**联交所在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 3 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价****点击查看银行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意向受让方知晓本项目所涉及的咨询报告所披露的内容仅为交易价款的作价依据及参考信息不作为本项目的交割依据,同意按照标的物现有状况接收标的资产并且完成标的资产的现状转让与交接,并自行组织运输事宜。 6.意向受让方同意在产权交易机构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 30 个工作日内配合转让方完成资产交接等手续。超出约定交接期限的,每延期一天,应按转让标的成交价的1%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延期超过30个工作日,转让方有权终止合同,无偿没收未转移的标的物并自行处置。 7.意向受让方完全知晓并严格遵守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之全部内容及约定,如有违约,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8.过户费用、税费及其他需补缴的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9.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10.本项目受让方须按成交金额的5%向**联交所交纳交易服务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0.558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1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公示期内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联系人 | 胡先生 |
联系电话 | 196****点击查看57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