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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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三十二条、四十条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的有关规定,因使用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设备已不在原址现场,未依法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点击查看机关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销相关特种设备。经核查,决定对**市****点击查看公司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480台特种设备予以公告注销或者停用(详见附件)。现将名单予以公布。相关单位如重新使用上述特种设备,应依法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重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上述单位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如有异议,可向****点击查看进行问询或说明,逾期将作注销(停用)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点击查看公告注销(停用)特种设备清单(2025年第三批)
****点击查看
2025年7月24日
(联系人:周远光 联系电话:0771-****点击查看082/****点击查看076)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