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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住建局、高新****点击查看建设局、****点击查看**建设局,有关建设工程企业:
为强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净化建筑市场环境,根据《****点击查看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省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监督办法(暂行)》(鄂建文〔2019〕23号)、《关于建立 宽进、严管、重罚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机制的通知》(厅头〔2023〕60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要求,开展2025年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通知如下:
一、核查时间
2025年9月-2026年1月
二、核查对象
本市辖区内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并具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建设工程企业。
三、核查方式
按照本市辖区内工商注册登记的建设工程企业5%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由****点击查看建设局统一抽取企业,****点击查看中心**(**区、**区、**区)内工商注册登记的建设工程企业进行动态核查,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负责组织对抽取的本辖区内工商注册登记的建设工程企业进行动态核查。
四、核查内容
(一)建筑业企业:核查企业资产情况、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装备等内容是否仍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
(二)勘察设计企业:核查企业资产情况、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内容是否仍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要求。
(三)监理企业:核查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等内容是否仍满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的相应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五、核查安排
(一)企业上报阶段(9月25日前)。受检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按要求提交核查资料(参照附件2),于9月25日前将核查资料报送至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市、区)住建部门,中心**的报送至市资建局。
(二)资料核查阶段(10月10日前)。采取资料核查的形式,市资建局、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核查资料核对证书原件,并对照企业资质标准进行核查。
(三)公示整改阶段(2025年10月-2026年1月)。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将核查结果上报市资建局,市资建局汇总核查结果并向对外公示,对于核查发现不再符合相应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条件的,责令企业限期改正,自公示之日起,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六、核查结果处理
企业在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升级、增项等工作,不得承揽新的工程。整改期内企业按整改通知要求将整改情况报送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各县(市、区)住建部门组织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市资建局,市资建局汇总复核结果并向社会公告。对复核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按照资质管理的权限报资质审批部门撤回其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七、工作要求
(一)各建设工程企业要高度重视本次资质动态核查工作,及时上报相关资料,做好企业自查和待查工作。受核查企业必须提供真实资料,并积极配合核查人员工作,资料不齐或者无法提供原件的,应予以说明。拒不配合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按核查不合格处理。
(二)各建设工程企业要认识到资质动态核查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加强自律意识,认真落实资质管理规定要求,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并做好问题排查整改,确保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三)各县(市、区)住建部门核查人员要严格按照核查内容和标准进行检查,对照《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涉企行政检查负面清单(25条)》,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确保核查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四)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及时上报核查、复核结果,并于2025年10月10日、2026年1月15日前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进展情况报送市资建局。
(联系人:刘德 联系电话:0717-****点击查看396)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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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