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前必须到标的现场踏勘,现场踏勘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杨先生 135****点击查看9295。意向受让方须提前与转让方取得联系,由转让方统一安排时间到现场踏勘,转让方不接待未经批准的踏勘要求。踏勘完毕后,意向受让方须与转让方现场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转让方加盖公章,意向受让方加盖公章),《现场踏勘确认书》作为受让申请资料之一,与其他申请资料一并提交上传。 2.本次转让的资产不做质量保证,不受品名限制,不保证其完整性,不处理质量异议,均以看货现场实物现状为准,由意向受让方自验并承担责任,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3.意向受让方自确定为受让方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转让合同。并自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沈交所指定账户内。受让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上述款项,逾期不交或交付不及时视为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终止本次交易,扣除交易保证金,重新挂牌。 4.受让方负责标的物的装卸、运输(作业时间为工作日9时至17时),在运输、装卸过程中,提货车辆须有相应遮盖措施,避免运输过程中标的物丢失、散落、损坏;装运过程不得损坏周边环境设施及房屋,如有损坏须进行赔偿并负责修缮恢复原状;受让方在转让方及转让方租赁库房等场地现场作业时应遵守转让方相关安全、消防等施工规定,办理相关施工手续(不限于安全协议、保卫合同、出门等相关手续);同时受让方须承担装卸、运输、垃圾清运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受让方应确保在标的资产清运完毕后达到场平地净,满足转让方要求(其中“场平地净”指设备基础要拆除与地面相平,基坑需填平,地面要求无建筑、设备等各种垃圾)。 5.受让方在转让方场地作业时应听从转让方指挥,受让方在转让方场地作业过程中的任何安全事宜由受让方自行负责。 6.受让方在标的物装卸、运输过程中,如发生任何资产损失、人身安全、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事故的,受让方自行承担责任。 7.处置方式:本项目所有涉及的报废资产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解处理,如涉及待处理资产(含危险废物),需交由具备相关《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资质企业处理,达到环保无害化标准;并按照产权方的要求对报废资产进行现场彻底破坏性处理,严禁流入市场二次利用,并由购买人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相关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