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沪环规〔2024〕18号)等文件要求,为强化生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保障评价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现对2024年度**区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信用初步评价结果予以公示。
一、公示内容
**区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信用初步评价结果见附件。
二、公示期限
2025年2月18日至2025年3月4日。
三、意见反馈方式
公示期间,参评单位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于2025年3月4日前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及异议理由、相关证明材料。复核申请及相关材料请发送至****点击查看@163.com邮箱。
四、注意事项
根据《**市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评价对象同时属于排污单位和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的,对照评价标准分别评价,最终评价结果按照各类评价结果较低的确定其信用等级。
五、联系方式
执法稽查科(法制科) ****点击查看2859
特此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