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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公告
由于内容修改,原公告相关内容声明无效,以新公告为准。
更正内容为:
一、原公告日期:2024年9月12日 更正公告日期:2024年9月13日
二、原公告内容:
(一)投标人资格要求:
(1)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供应商须有承担项目能力、资信及财务状况良好、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供应商是具有专业维修叉车及工程机械产品能力的设备制造商或是具有针对本项目授权
的代理商。
(4)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点击查看.cn)查询信用记录,被列入“失信被执
行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企业,没有资格参加本项目的维修采购项目。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维修企业,不得同时参加同一
标段的投标活动。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变更为:
(1)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供应商须有承担项目能力、资信及财务状况良好、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供应商须具有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项目为场(厂)内专用机动车
辆修理,许可子项目:机动工业车辆(叉车);
(4)供应商是具有专业维修叉车及工程机械产品能力的设备制造商或是具有针对本项目授权
的代理商。
(5)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点击查看.cn)查询信用记录,被列入“失信被执
行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企业,没有资格参加本项目的维修采购项目。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维修企业,不得同时参加同一
标段的投标活动。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