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公告
编号:(2025)****点击查看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区**路8号(****点击查看四楼 登记一科) 。
联系方式: 023-****点击查看5069 。
序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 |
1 | 张*清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区(五桥)万川大道344号1幢2层20* | 301房地证2013字第121**号 | 张*祥,唐*兰 |
登记机构:**市**区****点击查看(印 章)
202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