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江市交通运输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冷水江市交通运输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于 2025-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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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水江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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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招中标信息历史招中标信息125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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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频次

备注

1

对道路运输

客运经营者

的行政检查

交通运输部门

(省、市、县

级)

1.《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点击查看政府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点击查看政府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 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2.《**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条第三款 道路运输经营包括班车客运、 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 运(含巡游出租汽车客运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 运)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含网络平台货运经营,以下简 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点击查看运输站 (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第二款 ****点击查看政府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发展 和改革、自然**、财政、**、应急管理、文化 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 好道路运输管理相关工作。

3.《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 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巡游出租 汽车管理工作。

各省、****点击查看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 ****点击查看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巡游出 租汽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 ****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车行政主管部 ****点击查看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 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

第四十条 ****点击查看政府出租汽车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

运输股、市****点击查看执法大队、****点击查看中心

客运 经营者 (含班车客运

经营者、包车

客运经营者、 旅游 客运经 营者、巡游出 租汽 车客运 经营者、网络 预约 出租汽

车客 运经营 者)

1.对道路旅客运输 经营的监管(市、县级)

2.对未按规定报送 从业人员信息行为的监 管(省、市、县级)

3.对省际旅客运输 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监管 (省、市级)

4.对巡游出租汽车 经营服务的监管(市、 县级)

5.对网络预约出租 汽车经营服务的监管 (市、县级)

现场检查、非 现场检查相

结合

按本单位每

年报经同级

司法行政部

门备案审查

的涉企年度

行政检查计 划执行

涉企 行政检

查以 属地管 辖为原则,有 重大 影响或

者跨 县级区 域的,由市级 交通 运输部 门负责,有重 大影 响或者

跨市 级区域 的,由省级交 通运 输部门 负责。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频次

备注

的监督检查,**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巡 游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 场秩序。

第四十一条 ****点击查看政府出租汽 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 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对巡游出 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点击查看运输部令2022年第42号)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 **网约车管理工作。各省、****点击查看政府交通 运****点击查看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 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直辖市、设区的市级 或者县级交****点击查看人民政府指定的其 ****点击查看车行政主管部****点击查看车行政主 ****点击查看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 约车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 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第二、三款 ****点击查看车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 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点击查看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 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 ****点击查看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 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2

对道路运输

客运站经营

者的行政检 查

交通运输部门

(省、市、县

级)

《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点击查看政府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点击查看政府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 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运输股、市****点击查看执法大队、****点击查看中心

客运 站经营 者

对经营资质、经营 行为、安全生产等方面 的监管(省、市、县级)

现场检查、非 现场检查相

结合

按本单位每

年报经同级

司法行政部

门备案审查

的涉企年度

行政检查计 划执行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点击查看运输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点击查看运输部门负责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频次

备注

3

对道路运输

货运经营者

的行政检查

交通运输部门

(省、市、县

级)

1.《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点击查看政府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点击查看政府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 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 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

第四条第二款 ****点击查看政府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 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运输股、市****点击查看执法大队、****点击查看中心

货运 经营者

( 含普 通货

物运 输经营 者、危险货物

运输经营者)

1.对在托运的普通 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 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 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行为的监管(省、市、 县级)

2.对危险货物道路 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的监 管(市、县级)

3.对放射性物品道 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 的监管(省、市、县级)

4.对放射性物品道 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监管 (省、市、县级)

5.对道路货运经营 的监管(省、市、县级)

6.对道路货物运输 经营者超限运输行为的 行政检查(省、市、县 级)

7.对未制定事故应 急救援预案,或未配备 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 ****点击查看设备行为的监管 (省、市、县级)

8.对未按照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 有关规**装、使用安 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 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 检测等行为的监管(省、 市、县级) v`

现场检查、非 现场检查相

结合

涉企 行政检

查以 属地管 辖为原则,有 重大 影响或

者跨 县级区 域的,由市级 交通 运输部 门负责,有重 大影 响或者

跨市 级区域 的,由省级交 通运 输部门 负责。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频次

备注

9.对未在作业场所 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 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 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 设置通信、报警装置行 为的监管(省、市、县 级)

10.对未在取得从 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 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 行作业行为的监管(省、 市、县级)

11.对未按规定报 送从业人员信息行为的 监管(省、市、县级)

12.对主要安全管 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 核合格行为的监管(省、 市、县级)

4

对货运站场 经营者、货运 源头单位 的 行政检查

交通运输部门

(省、市、县

级)

1.《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道 路运输管理工作。****点击查看政府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点击查看政府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 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2.《**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五条 ****点击查看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 ****点击查看机关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 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 通运输综合行****点击查看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具体履行治超行政执法职责。

第十四条 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相关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货运源头单位按要求装 载、配载货物情况的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超限超载的,应当要求货运源头单位进行整改;对

运输股、市****点击查看执法大队、****点击查看中心

货运 站场经 营者、货运源 头单位

1.对装卸没有安全 技术说明书的危险货物 或者外包装没有相应标 志的包装危险货物行为 的监管(省、市、县级)

2.对在托运的普通 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 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 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行为的监管(省、市、 县级)

3.对危险货物道路 运输经营的监管(市、 县级)

4.对危险货物道路 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的监 管(市、县级)

现场检查、非 现场检查相

结合

按本单位每

年报经同级

司法行政部

门备案审查

的涉企年度

行政检查计 划执行

涉企 行政检

查以 属地管 辖为原则,有 重大 影响或

者跨 县级区 域的,由市级 交通 运输部 门负责,有重 大影 响或者

跨市 级区域 的,由省级交 通运 输部门 负责。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频次

备注

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 通报有关部门。

****点击查看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 强对政府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

5.对放射性物品道 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 的监管(市、县级)

6.对放射性物品道 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监管 (市、县级)

7.对未制定事故应 急救援预案,或未配备 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 ****点击查看设备行为的监管 (省、市、县级)

8.对未按照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 有关规**装、使用安 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 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 检测等行为的监管(省、 市、县级)

9.对未在作业场所 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 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 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 设置通信、报警装置行 为的监管(省、市、县 级)

10.对未在取得从 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 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 行作业行为的监管(省、 市、县级)

11.对未按规定报 送从业人员信息行为的 监管(省、市、县级)

12.对主要安全管 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 核合格行为的监管(省、 市、县级)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频次

备注

5

对国际道路

运输经营者

的行政检查

交通运输部门

(省、市、县

级)

1.《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点击查看政府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2.《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点击查看运输部令 2023年第15号)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国际道路运输工 作。****点击查看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 定,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道路运输工 作。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点击查看政府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国际道 路运输监督检查工作。

运输股、市****点击查看执法大队、****点击查看中心

国际 道路运 输经营者

1.对国际道路运输 经营的监管(省级)

2.对未按规定报送 从业人员信息行为的监 管(省、市、县级)

现场检查、非 现场检查相

结合

按本单位每

年报经同级

司法行政部

门备案审查

的涉企年度

行政检查计 划执行

涉企 行政检

查以 属地管 辖为原则,有 重大 影响或

者跨 县级区 域的,由市级 交通 运输部 门负责,有重 大影 响或者

跨市 级区域 的,由省级交 通运 输部门 负责。

6

对机动车维

修经营者的 行政检查

交通运输部门

(县级)

《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道 路运输管理工作。****点击查看政府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点击查看政府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 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运输股、市****点击查看执法大队、****点击查看中心

机动 车维修 经营者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 的监管(市、县级)

现场检查、非 现场检查相

结合

按本单位每

年报经同级

司法行政部

门备案审查

的涉企年度

行政检查计 划执行

涉企 行政检

查以 属地管 辖为原则,有 重大 影响或

者跨 县级区 域的,由市级 交通 运输部 门负责,有重 大影 响或者

跨市 级区域 的,由省级交 通运 输部门 负责。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频次

备注

7

对机动车驾

驶员培训机

构的行政检 查

交通运输部门

(省、市、县

级)

《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道 路运输管理工作。****点击查看政府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点击查看政府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 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运输股、市****点击查看执法大队、****点击查看中心

机动 车驾驶

员培训机构

1.对机动车驾驶员 培训经营的监管(县级)

2.对未按规定报送 从业人员信息行为的监 管(省、市、县级)

现场检查、非 现场检查相

结合

按本单位每

年报经同级

司法行政部

门备案审查

的涉企年度

行政检查计 划执行

涉企 行政检

查以 属地管 辖为原则,有 重大 影响或

者跨 县级区 域的,由市级 交通 运输部 门负责,有重 大影 响或者

跨市 级区域 的,由省级交 通运 输部门 负责。

8

对城市公共

交通企业的 行政检查

交通运输部门

(省、市、县

级)

1.《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三十七条 ****点击查看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 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监督 管理,建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工作协作机制。

2.《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 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第三条第三款 ****点击查看政府交通运输主管 ****点击查看政府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 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具体 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 “双随机”抽查制度,并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 运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运营秩序,保障运营 服务质量。

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 部令2018年第8号 )

第四条第三款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 通运输****点击查看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 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 ****点击查看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 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第一款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 应当对运营单位运营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开展运营期间安全 评估工作。

运输股、市****点击查看执法大队、****点击查看中心

城市 公共交 通企业(含公

共汽 电车客

运经营者、城 市轨 道交通

经营者)

1.对未按规定报送 从业人员信息行为的监 管(省、市、县级)

2.对承担城市轨道 交通运营安全监管职 责,负责运营突发事件 应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 监督管理(市、县级)

3.对城市公共交通 企业的监管(市、县级)

现场检查、非 现场检查相

结合

按本单位每

年报经同级

司法行政部

门备案审查

的涉企年度

行政检查计 划执行

涉企 行政检

查以 属地管 辖为原则,有 重大 影响或

者跨 县级区 域的,由市级 交通 运输部 门负责,有重 大影 响或者

跨市 级区域 的,由省级交 通运 输部门 负责。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频次

备注

9

对平台运营企业的行政 检查

交通运输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省、市、县

级)

《**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十六条 ****点击查看公司、网约车聚合平台 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落实核验责任。网约车 平台公司不得为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开 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业务提供信息对接 服务。网约车聚合平台不得接入未在当地取得网络 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点击查看公司。

****点击查看政府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 **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国家 有关规定****点击查看公司、网约车聚合平 台、代驾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 查阅管辖****点击查看公司、网约车聚合平台 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运输股、市****点击查看执法大队、****点击查看中心

平台 运营企 业(含网约车

平台公司、网 约车 聚合平

台 、货运 平

台 、客运平 台)

对平台运营商的管 理制度、人员配置、平 台功能、运维情况、数 据处置等情况的监管 (省、市、县级)

现场检查、非 现场检查相

结合

按本单位每

年报经同级

司法行政部

门备案审查

的涉企年度

行政检查计 划执行

涉企 行政检

查以 属地管 辖为原则,有 重大 影响或

者跨 县级区 域的,由市级 交通 运输部 门负责,有重 大影 响或者

跨市 级区域 的,由省级交 通运 输部门 负责。

10

对公路养护企业的行政检查

交通运输部门

(省、市、县

级)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 公路保护工作。

****点击查看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 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 ****点击查看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 职责 ,由省、 自治区、****点击查看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 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 企业应当加强公路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 术状态。

公路港航股、市****点击查看执法大队、****点击查看养护中心

公路 养护企 业

对公路养护企业作 业的监管(省、市、县 级)

现场检查、非 现场检查相

结合

按本单位每

年报经同级

司法行政部

门备案审查

的涉企年度

行政检查计 划执行

涉企 行政检

查以 属地管 辖为原则,有 重大 影响或

者跨 县级区 域的,由市级 交通 运输部 门负责,有重 大影 响或者

跨市 级区域 的,由省级交 通运 输部门 负责。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频次

备注

11

对涉路施工

企业的行政 检查

交通运输部门

(省、市、县

级)

《中华人民**国公路法》

第八条第二款 ****点击查看政府交通 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 ****点击查看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 管理、监督职责 ,由省、自治区、****点击查看政府 确定。

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 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 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 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 ****点击查看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 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 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公路港航股、行审股、

市****点击查看执法大队、****点击查看中心、****点击查看养护中心

涉路 施工企 业

1.设置非公路标志 审批的监管(省、市、 县级)

2.更新采伐护路林 审批的监管(省、市、 县级)

3.对跨越、穿越公 路工程项目业主及施工 单位跨越、穿越公路修 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 埋设管线等设施的行政 检查(省、市、县级)

现场检查、非 现场检查相

结合

按本单位每

年报经同级

司法行政部

门备案审查

的涉企年度

行政检查计 划执行

涉企 行政检

查以 属地管 辖为原则,有 重大 影响或

者跨 县级区 域的,由市级 交通 运输部 门负责,有重 大影 响或者

跨市 级区域 的,由省级交 通运 输部门 负责。

12

对大件生产

与运输企业

的行政检查

交通运输部门

(省、市、县

级)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 公路保护工作。

****点击查看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 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 ****点击查看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 职责 ,由省、 自治区、****点击查看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 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2.《**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五条第一款 ****点击查看政府交通运输 ****点击查看机关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 属的交通运输综合行****点击查看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具体履行治超行政执法职责。

第十四条 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相关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货运源头单位按要求装 载、配载货物情况的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超限超载的,应当要求货运源头单位进行整改;对 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

运输股、公路港航股、市****点击查看执法大队、****点击查看中心

大件 生产与 运输企业

1.对公路大件运输 车货总体外廓尺寸、总 质量、轴荷等与申请信 息一致性的行政检查 (省、市、县级)

2.对《超限运输车 辆通行证》的行政检查 (省、市、县级)

3.对重点货运源头 单位合法装载车辆的行 政检查(省、市、县级)

4.对大件运输企业 和驾驶人信用行为的行 政检查(省、市、县级)

现场检查、非 现场检查相

结合

按本单位每

年报经同级

司法行政部

门备案审查

的涉企年度

行政检查计 划执行

本事 项为跨

部门 综合监 管事项,按照 《湖 南省跨

部门 综合监 管办法》有关 规定 开展检 查。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频次

备注

12

通报有关部门。

****点击查看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 强对政府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

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 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

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交通运输部 负责**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点击查看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 作。

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 路的监督管理。

13

对交通运输 领域工程项 目 的行政检

交通运输部门

(省、市、县

级)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条 ****点击查看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 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点击查看政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 量实施监督管理。****点击查看政府交通、水 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 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点击查看政府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 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 督检查。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五条 ****点击查看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 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 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第二款 ****点击查看政府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点击查看政府交通、

公路港航股、市****点击查看执法大队、****点击查看中心、市****点击查看监督所

项 目建设 单

位 、施 工单

位、勘察设计

单位、监理单

位、试验检测 机构

项目建设单位:

1.对项目建设单位 的监管(省、市、县级)

2.对项目建设单位 国家重点公路、水运建 设项目施工许可的监管 (省级)

3..对项目建设单位 国家重点公路、水运建 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监管 (省级)

4.对建设单位将工 程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 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行为 的监管(省、市、县级)

5.对**项目单位 组织的竣工验收工作的 监管(省、市、县级)

6.****点击查看政府投资 的航道建设项目资金筹 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 监管(省、市、县级)

7.对公路建设工程 概算、预算、决算的监 管(省、市、县级)

现场检查、非 现场检查相

结合

按本单位每

年报经同级

司法行政部

门备案审查

的涉企年度

行政检查计 划执行

涉企 行政检

查以 属地管 辖为原则,有 重大 影响或

者跨 县级区 域的,由市级 交通 运输部 门负责,有重 大影 响或者

跨市 级区域 的,由省级交 通运 输部门 负责。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频次

备注

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 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 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4.《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 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第四条第二款 ****点击查看政府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管理 制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 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科 学、规范、公正地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阻挠质量 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点击查看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根据职责对监理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强化动态核 查,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检查人员的方 式,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监督检查 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相关单位和个 人应当配合。

5.《**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条 ****点击查看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 本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设区的 市、自治州、县(市、****点击查看政府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交通建设工程 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 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质安 监管机构)负责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具 体监督管理工作。

****点击查看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 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相关工 作。

勘察设计单位:

8.对公路水运工程 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的监 管(省、市、县级)

9.对勘察设计单位 勘察设计质量的行政检 查(省、市、县级)

10.对国家重点水 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的 监管(省、市、县级)

11.对未经注册擅 自以注册人员名义从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 动行为的监管(省、市、 县级)

12.对公路工程设 计变更管理台帐的监督 检查(省、市、县级)

施工单位:

13.对建设工程施 工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 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 场安装拆除施工起重机 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等 行为的监管(交通运输 领域)(省、市、县级)

14.对建设工程从 业单位不按照合同履行 义务,情节较为严重行 为的行政检查(省、市、 县级)

15.对建设工程从 业单位违法转分包行为 的行政检查(省、市、 县级)

16.对建设从业单 位越级(无证)承揽工 程行为的行政检查(省、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频次

备注

6.《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 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2号)

第四条第二款 ****点击查看政府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 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点击查看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根据职责对监理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强化动态核 查,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检查人员的方 式,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监督检查 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相关单位 和个人应当配合。

7.《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交通 运输部令2023年第9号)

第五条第二款 ****点击查看政府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 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点击查看政府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 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反本 办法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 查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使用的规范性,有无 转包、违规分包、超许可范围承揽业务、涂改和租 借资质证书等行为;

( 二 )检测机构能力的符合性,工地试验室设 立和施工现场检测情况;

(三)原始记录、质量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规 范性和完整性;

(四)采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合法 有效,样品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五)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

(六)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七)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质量检测活动的规 范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市、县级)

17.对农民工工资 支付的监管(省、市、 县级)

监理企业:

18.对监理企业及 监理现场工作的行政检 查(省、市、县级)

19..对公路工程监 理企业资质的监管(省、 市、县级)

20..对权限内公路 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以及 监理现场工作的监管 (省、市、县级)

21.对水运工程监 理企业资质的监管(省、 市、县级)

22.对公路水运工 程监理企业利害关系人 的举报进行调查核实的 监管(省、市、县级)

试验检测机构:

23.对公路工程试 验检测机构标准规范执 行、工作规范性、内部 运行管理等情况的行政 检查(省、市、县级)

24.对公路水运工 程试验检测机构的资格 认定监管(省、市、县 级)

25.对公路水运工 程检测机构工地临时实 验室的监管(省、市、 县级)

26.对权限内公路 水运工程检测机构的实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频次

备注

(八)依据职责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8.《**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点击查看运输部令 2019年第32号)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点击查看工程建设 的行业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 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点击查看管理部****点击查看政府 的规定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的监 督管理工作。

9.《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 部令2016年第74号)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水运建设市场 的监督管理工作。

****点击查看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 照省、自治区、****点击查看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 水运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的水运建设市场从业行为 和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水运建设管理职能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验检测进行定期或不定 期的监管(省、市、县 级)

27.对权限内公路 工程造价控制的监管 (省、市、县级)

工程质量与信用管 理(综合类):

28.对公路工程建 设合同履约评价工作的 监管(省、市、县级)

29.对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等单位给予 不良行为记录的行政检 查(省、市、县级)

30.****点击查看政府投 资的航道建设项目资金 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 的监管(省、市、县级)

31.对公路建设市 场的监管(省、市、县 级)

32.对权限内公路 工程造价控制的监管 (省、市、县级)

33.对建设工程从 业单位不按照合同履行 义务,情节较为严重行 为的行政检查(省、市、 县级)

34.对公路、航道、 **、地方铁路、铁路 专用线(含专用铁路) 等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的 监管(省、市、县级)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频次

备注

14

对交通建设 工程安全生 产领域从业 单位的行政 检查

交通运输部门

(省、市、县

级)

1.《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条第二款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 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 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 ****点击查看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 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 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 由****点击查看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 ****点击查看管理部门。

第六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 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 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 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 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 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 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 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 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 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第二款 ****点击查看政府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点击查看政府交通、 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3.《**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条 ****点击查看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 本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设区的 市、自治州、县(市、****点击查看政府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交通建设工程 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

公路港航股、市****点击查看执法大队、****点击查看中心、、市****点击查看监督所

建设 工程从 业单位、工程

施工单位、工

程监理单位、 ** 危险货 物项目、公路 建设 施工单 位、航道管理

单位、航运企

业、通航建筑

物管理单位、 船闸 运营单 位

交通建设工程从 业单位(综合类):

1.对建设单位履 行质量与安全生产责 任的检查(省、市、县 级)

2.对主要负责人、 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职 的监管(企业责任) (省、市、县级)

3.对建设单位提 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 规要求的监管(省、市、 县级)

4.对建设单位未 报送安全施工措施备 案的监管(省、市、县 级)

5.对执业人员违 规受聘从事勘察设计 活动的监管(企业用人 责任)(省、市、县级)

6.对出借资质行 为的监管(省、市、县 级)

7.对建设工程从 业单位使用应当淘汰 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 艺、设备、材料行为的 监管(省、市、县级)

8.对主要安全管 理人员未考核合格的 监管(企业责任)(省、 市、县级)

9.对公路、航道、 **等综合交通工程 安全生产的监管(省、

现场检查、非 现场检查相

结合

按本单位每

年报经同级

司法行政部

门备案审查

的涉企年度

行政检查计 划执行

涉企 行政检

查以 属地管 辖为原则,有 重大 影响或

者跨 县级区 域的,由市级 交通 运输部 门负责,有重 大影 响或者

跨市 级区域 的,由省级交 通运 输部门 负责。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频次

备注

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质安 监管机构)负责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具 体监督管理工作。

****点击查看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 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相关工 作。

4.《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 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

第四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公路 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行为和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制定年度监督检 查计划,确定检查重点、内容、方式和频次。加强 与其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推进联合检查执 法。

市、县级)

10.对航道相关工 程影响通航条件的监 管(省、市、县级)

11.对违反航道通 航评价规定未整改的 监管(省、市、县级)

交通建设工程施 工单位:

12.对公路、水运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 监督检查(省、市、县 级)

13.对未进行安全 生产教育培训的监管 (省、市、县级)

14.对未提供标准 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管 (省、市、县级)

15.对危险作业未 安排专人现场管理的 监管(省、市、县级)

16.对未设安全警 示标志或消防通道的 监管(省、市、县级)

17.对公路水运工 程安全生产的监管

(省、市、县级)

18.对与航道有关 的工程建设项目对航道 通航条件影响的监管 (省、市、县级)

19.对建设工程建 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 位的监管(省、市、县 级)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频次

备注

交通建设工程监 理单位:

20.对监理未审查 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方 案的监管(省、市、县 级)

21.对监理未落实 安全监理责任的监管 (省、市、县级)

**危险货物项 目建设单位:

22.对**危货建 设项目安全条件的监 管(省、市、县级)

23.对**危货建 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 管(省、市、县级)

24.对未进行安全 评价的监管(省、市、 县级)

公路建设单位/施 工单位:

25.对公路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 查(省、市、县级)

26.对公路水运工 程安全生产的监管

(省、市、县级)

航道管理单位:

27.对侵占、破坏 航道或航道设施的监 管(省、市、县级)

28.对未及时清除 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 临时设施残留物的监 管(省、市、县级)

29.对在航道和航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频次

备注

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 害航道通航条件行为 的监管(省、市、县级)

30.对未经河道主 管部门**航道主管 部门批准,或不按照批 准的水域范围和作业 方式在通航河道内挖 取砂石泥土、开采砂 金、堆放材料行为的监 管(省、市、县级)

航运企业/船舶运 输公司:

31.对触碰航标不 报告行为的监管(省、 市、县级)

32.对实施危害航 标、危害航标辅助设施 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 能行为的监管(省、市、 县级)

33.对危害航道通 航安全行为的监管

(省、市、县级)

34.对专用航标设 置、撤除、位置移动和 其他状况改变情况的 监管(省、市、县级)

通航建筑物管理 单位/船闸运营单位:

35.对通航建筑物 运行的监管(省、市、 县级)

36.对船闸运营单 位的监管(省、市、县 级)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频次

备注

15

对交通建设 工程招投标 领域建设从 业单位的行 政检查

交通运输部门

(省、市、县

级)

1.《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 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 权划分 ,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第二款 ****点击查看政府发展 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点击查看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 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 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点击查看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 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3.《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 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

第三条第二款 ****点击查看政府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 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 照《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 《 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章以 及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加强对公路工 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点击查看执法大队、****点击查看中心、市****点击查看监督所

交通 建设工 程招标单位、 招标 中介结

构 、建设单 位、建设工程

从业单位

招标人:

1.对依法必须进行 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 反规定,与投标人就实 质内容进行谈判行为的 行政检查(省、市、县 级)

2.对建设工程项目 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 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行 为的监(省、市、县级)

3.对建设工程项目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 用邀请招标行为的监管 (省、市、县级)

4.对建设工程项目 必须招标而不招标行为 的监管(省、市、县级)

5.对建设工程项目 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可能 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 标投标情况或者泄露标 的行为的监管(省、市、 县级)

6.对建设工程项目 招标人超额收取保证金 或者不按规定退还保证 金及利息行为的监管 (省省、市、县级)

7.对建设工程项目 招标人限制或排斥潜在 投标人行为的监管(省、 市、县级)

8.对建设工程项目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 评标委员会,或者违法

现场检查、非 现场检查相

结合

按本单位每

年报经同级

司法行政部

门备案审查

的涉企年度

行政检查计 划执行

涉企 行政检

查以 属地管 辖为原则,有 重大 影响或

者跨 县级区 域的,由市级 交通 运输部 门负责,有重 大影 响或者

跨市 级区域 的,由省级交 通运 输部门 负责。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频次

备注

确定、****点击查看委员会 成员行为的监管(省、 市、县级)

9.对建设工程项目 招标人接受未通过资格 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 加投标行为的监管(省、 市、县级)

10.对建设工程项 ****点击查看委员会 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以外确定中标人等行为 的监管(省、市、县级)

11.对建设工程项 目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 的投标文件行为的监管 (省、市、县级)

12.对水运工程建 设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 而进行招标行为的监管 (省、市、县级)

13.对水运工程建 设项目未履行相关审 批、核准手续开展招标 活动行为的监管(省、 市、县级)

招标中介机构:

14.对建设工程项 目招标中介机构与他人 串通行为的监管(省、 市、县级)

评标委员会:

15.对建设工程项 ****点击查看委员会委员不客 观、不公正履行职务行 为的监管(省、市、县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频次

备注

级)

建设工程从业单 位:

16.对建设工程从 业单位不按招标文件和 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订 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 的协议行为的监管(省、 市、县级)

其他:

17.对收受建设工 程项目投标人好处,或 透露信息行为的监管 (省、市、县级)

18.对泄露应当保 密的与建设工程项目招 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 和资料行为的监管(省、 市、县级)

19.对违反国家有 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行 为的监管(交通运输领 域)(省级)

20.对迫使承包方 以低于成本价竞标等行 为的监管(交通运输领 域)(省级)

21.对建设工程项 目中标后不按规定履行 后续流程行为的监管 (交通运输领域)(省 级)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频次

备注

16

对**及码

交通运输部门

(省、市、县

级)

1.《中华人民**国**法》

第三十六条 ****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 **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旅客上下集 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有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 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 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 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港 口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点击查看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 本法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条第(五)项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 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 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五)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 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 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 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 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 认定。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 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 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 的安全管理。

3.《**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 部令2023年第8号)

第六十二条 ****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应当 采取随机抽查、年度核查等方式对危险货物**经 营人的经营资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 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其经营许可。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点击查看管理部 门应当依法对危险货物**作业和装卸、储存区域 实施监督检查,并明确检查内容、方式、频次以及 有关要求等。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并检查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查阅、

公路港航股、****点击查看执法大队、****点击查看中心

** 及码头

运营企业、危 险化 学品仓

储及 运输企 业、船舶运营

企业、船舶污

染清除单位、 危险 化学品

装卸 作业企 业、**理货

业务 经营人

以及 从事船 舶**服务、 ** 设施设

备和 机械租

赁维 修的经 营人

1.对用于危险化 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 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 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 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 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 行为的监管(省、市、 县级)

2.对船舶污染港 区水域作业的监管 (市、县级)

3.对没有安全设 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 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 **管理部门审查同 意行为的监管(省、市、 县级)

4.对**经营人 违反安全生产的规定 行为的监管(省、市、 县级)

5.对未经批准从 事危险货物**作业 行为的监管(省、市、 县级)

6.对**内进行 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 作业的监管(省、市、 县级)

7.对**理货业 务经营人违规兼营货 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 经营业务行为的监管 (省、市、县级)

8.对经营**理 货业务的监管(省、市、

现场检查、非 现场检查相

结合

按本单位每

年报经同级

司法行政部

门备案审查

的涉企年度

行政检查计 划执行

涉企 行政检

查以 属地管 辖为原则,有 重大 影响或

者跨 县级区 域的,由市级 交通 运输部 门负责,有重 大影 响或者

跨市 级区域 的,由省级交 通运 输部门 负责。

头运营企业、 **理货业

务经营人以

及从事船舶 **服务、港

口设施设备

和机械租赁

维修的经营

人的行政检 查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频次

备注

抄录、复印相关的文件或者资料,提出整改意见; ( 二 )发现危险货物**作业和设施、设备、装置、 器材、运输工具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保 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的,责令 立即停止使用;(三)对危险货物包装和标志进行 抽查,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责令**经营人停止 作业,及时通知或者退回作业委托人处理;(四) 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危险货物**经 营人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 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 业人员并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 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其审查同意,方可恢 复作业;(五)发现违法违章作业行为,应当当场 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六)对应急演练进 行抽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 求限期改正;(七)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依 法查封违法储存危险货物的场所,扣押违法储存的 危险货物。

县级)

9.对危险化学品 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 标志行为的监管(省、 市、县级)

10.对装卸、储存 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 的危险货物或者外包 装没有相应标志的包 装危险货物行为的监 管(省、市、县级)

11.对危险货物港 口经营人未按照规定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等行为的监 管(省、市、县级)

12.对危险货物港 口经营人作业未建立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 度的行为的监管(省、 市、县级)

13.对危险货物港 口经营人对重大危险 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 进行评估、监控,或者 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行 为的监管(省、市、县 级)

14.对危险货物港 口经营人未依法提取 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 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 条件行为的监管(省、 市、县级)

15.对两个以上危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频次

备注

险货物**经营人在 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 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 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 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 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 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 检查和协调行为的监 管(省、市、县级)

16.对在**从事 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 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未 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 危险货物**经营人 和作业船舶等行为的 监管(省、市、县级)

17.对未将危险货 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 罐内等行为的监管

(省、市、县级)

18.对在**进行 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 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或 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 管道所属单位等行为 的监管(省、市、县级)

19.对装卸国家禁 止通过该**水域水 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等 行为的监管(省、市、 县级)

20.对未建立危险 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 制度行为的监管(省、 市、县级)

21.对未在取得从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频次

备注

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 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 下进行作业行为的监 管(省、市、县级)

22.对拒绝、阻碍 ****点击查看管理部门依 法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行为的监管(省、市、 县级)

23.对未按照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 家有关规**装、使用 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 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 期检测等行为的监管 (省、市、县级)

24.对**经营情 况的监管(省、市、县 级)

25.对危险货物的 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 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 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行为的监管(省、市、 县级)

26.对未在作业场 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 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 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 行为的监管(省、市、 县级)

27.对未及时、如 实提供**统计资料 行为的监管(省、市、 县级)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频次

备注

28.对未按规定报 送从业人员信息行为 的监管(省、市、县级)

29.对储存危险物 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 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 安全措施行为的监管 (省、市、县级)

30.对安全设施未 经验收合格,擅自从事 危险货物**作业行 为的监管(省、市、县 级)

31.对危险货物港 口经营人未采取措施 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 的监管(省、市、县级)

32.对未对其铺设 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 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 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 查、检测行为的监管 (省、市、县级)

33.对危险货物专 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 负责管理等行为的监 管(省、市、县级)

34.对主要安全管 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 考核合格行为的监管 (省、市、县级)

35.对**危险货 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 全设施的监管(省级、 市级)

36.对未将安全评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频次

备注

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 ****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备案 等行为的监管(省、市、 县级)

37.对未按规定向 **经营人提供所托 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 料行为的监管(省、市、 县级)

38.对未制定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或未配 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 ****点击查看设备行为的 监管(省、市、县级)

39.对**非深水 岸线使用的监管(省 级)

17

对涉航作业

企业的行政 检查

交通运输部门

(省、市、县

级)

1.《中华人民**国航道法》

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 航道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管理跨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 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

****点击查看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 照省、自治区、****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管所辖航 道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 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航 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法规定的航道管理工作。

2.《中华人民**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 安全管理规定》****点击查看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

第四条第三款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 构和其他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 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 本辖区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 作。

公路港航股、****点击查看执法大队、****点击查看中心

涉航 作业企 业

1.对侵占、破坏航 道或航道设施行为的监 管(省、市、县级)

2.对未及时清除影 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 设施及残留物的监管 (省、市、县级)

3.对在航道及保护 范围内采砂损害通航条 件的监管(省、市、县 级)

4.对水上水下作业 活动施工单位的监管 (省、市、县级)

现场检查、非 现场检查相

结合

按本单位每

年报经同级

司法行政部

门备案审查

的涉企年度

行政检查计 划执行

涉企 行政检

查以 属地管 辖为原则,有 重大 影响或

者跨 县级区 域的,由市级 交通 运输部 门负责,有重 大影 响或者

跨市 级区域 的,由省级交 通运 输部门 负责。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频次

备注

18

对专用航标 设置、管理单 位的行政检 查

交通运输部门

(省、市、县

级)

1.《中华人民**国航道法》

第三十一条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施工影响航 道正常功能的,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海事管理机 构应当根据需要对航标或者航道的位置、走向进行 临时调整;影响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所需费用由 建设单位承担,但因防洪抢险工程引起调整的除 外。

2.《中华人民**国航标条例》

第三条第一款 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管理和保护除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以外的航标。 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航道管理机 构、海区港务监督机****点击查看人民政府交 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本辖区内军用航 标和渔业航标以外的航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 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航道管理机构、 海区港务监督****点击查看机关。

公路港航股、****点击查看执法大队、****点击查看中心

专用航标 设 置、管理单位

对专用航标设置、 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 状况改变的监管(省、 市、县级)

现场检查、非 现场检查相

结合

按本单位每

年报经同级

司法行政部

门备案审查

的涉企年度

行政检查计 划执行

涉企 行政检

查以 属地管 辖为原则,有 重大 影响或

者跨 县级区 域的,由市级 交通 运输部 门负责,有重 大影 响或者

跨市 级区域 的,由省级交 通运 输部门 负责。

19

对通航建筑 物管理单位、 船闸运营单

位的行政检 查

交通运输部门

(省、市、县

级)

《中华人民**国航道法》

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 航道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管理跨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 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

****点击查看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 照省、自治区、****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管所辖航 道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 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航 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法规定的航道管理工作。

公路港航股、****点击查看执法大队、****点击查看中心

通航 建筑物 管理单位、船 闸运营单位

1.对通航建筑物运 行的监管(省、市级)

2.对船闸运营单位 的专项监管(省、市、 县级)

现场检查、非 现场检查相

结合

按本单位每

年报经同级

司法行政部

门备案审查

的涉企年度

行政检查计 划执行

涉企 行政检

查以 属地管 辖为原则,有 重大 影响或

者跨 县级区 域的,由市级 交通 运输部 门负责,有重 大影 响或者

跨市 级区域 的,由省级交 通运 输部门 负责。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频次

备注

20

对船员服务

机构的行政 检查

交通运输部门

(省、市、县

级)

《中华人民**国船员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船员 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统一实施 船员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 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 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管理工 作。

第三十六条 从事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 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海洋船舶船员证书)等有关 手续,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提供船舶 配员等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船员服务机 构)应当建立船员档案,加强船舶配员管理,掌握船 员的培训、任职资历、安全记录、健康状况等情况 并将上述情况定期报监管机构备案。关于船员劳务 派遣业务的信息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关于其 他业务的信息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船员用人单位直接招用船员的,应当遵守前款 的规定。

第四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员 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重点加强对船员注册、任职 资格、履行职责、安全记录,船员培训机构培训质 量,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保护 船员合法权益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船员用人单 位、船舶所有人以及相关的机构建立健全船员在船 舶上的人身安全、卫生、健康和劳动安全保障制度, 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公路港航股、****点击查看执法大队、****点击查看中心

船员 服务机 构、船舶运营

企业、内河船 舶相关企业

1.对船员服务簿持 有的监管(省、市级)

2.对从事内河船舶 船员服务业务备案的监 管(省、市、县级)

3.对未按规定报送 从业人员信息行为的监 管(省、市、县级)

4.对船员培训机构 培训质量,船员服务机 构诚实守信以及船员用 人单位保护船员合法权 益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省、市、县级)

现场检查、非 现场检查相

结合

按本单位每

年报经同级

司法行政部

门备案审查

的涉企年度

行政检查计 划执行

涉企 行政检

查以 属地管 辖为原则,有 重大 影响或

者跨 县级区 域的,由市级 交通 运输部 门负责,有重 大影 响或者

跨市 级区域 的,由省级交 通运 输部门 负责。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频次

备注

21

对国际航运

企业的行政 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省、市、

县级)

1.《中华人民**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 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国际海 上运输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对与国际海上运 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主管****点击查看人民政府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 务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实施信用管理,并将相关信 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2.《中华人民**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 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 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 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 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 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 离港等强制性措施。

公路港航股、****点击查看执法大队、****点击查看中心

外国 船舶运 输企业、国内 船舶 代理企 业,中资国际 船舶 管理企 业、兼营国际 船舶 管理业

务的 航运企 业、中资国际 船舶 管理企 业,船舶运营

企业、**经 营企业

1.对外国籍船舶经 营国内**间运输和拖 航的监管

(省、市级)

2.对经营国际船舶 管理业务(中资)的监 管(省、市级)

3.对国际船舶及港 口设施保安证书的监管 (省、市、县级)

4.对船舶进出港报 告的监管(市、县级)

5.对船舶、浮动设 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 境的监督检查(省、市、 县级)

现场检查、非 现场检查相

结合

按本单位每

年报经同级

司法行政部

门备案审查

的涉企年度

行政检查计 划执行

涉企 行政检

查以 属地管 辖为原则,有 重大 影响或

者跨 县级区 域的,由市级 交通 运输部 门负责,有重 大影 响或者

跨市 级区域 的,由省级交 通运 输部门 负责。

22

对保险或财 务担保、船舶 污染事故技 术鉴定、船载 化学品安全

运输条件评

估第三方服

务机构的行 政检查

交通运输部门

(省、市、县

级)

1.《中华人民**国长江保护法》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危险 货物运输船舶污染责任保险与财务担保相结合机 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国务 院有关部门制定。

2.《中华人民**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内河 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 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内河交通安全监督 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 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点击查看政府在中 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 (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 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3.《中华人民**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 境管理规定》****点击查看运输部令2022年第26号)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防治船舶及其 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管理。

公路港航股、****点击查看执法大队、****点击查看中心

保险 公司或

财务 担保机 构、船舶污染

事故 技术鉴 定机构、船载

化学 品安全

运输 条件评 估机构

1.对内河运输危险 化学品船舶污染损害责 任保险或财务担保证明 的监管(市、县级)

2.对船舶污染事故 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 **论的监管(省、市 级)

3.对船载化学品安 全运输条件评估机构评 估报告的监管(省、市 级)

现场检查、非 现场检查相

结合

按本单位每

年报经同级

司法行政部

门备案审查

的涉企年度

行政检查计 划执行

涉企 行政检

查以 属地管 辖为原则,有 重大 影响或

者跨 县级区 域的,由市级 交通 运输部 门负责,有重 大影 响或者

跨市 级区域 的,由省级交 通运 输部门 负责。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频次

备注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防治船舶及 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具体 负责管辖区域内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 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4.《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 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14号)

****点击查看海事局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 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船 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3

对水路运输 经营者的行 政检查

交通运输部门

(省、市、县

级)

1.《中华人民**国航道法》

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 航道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管理跨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 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

****点击查看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 照省、自治区、****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管所辖航 道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 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航 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法规定的航道管理工作。

2.《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条第二款 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 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 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点击查看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 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 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 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条第(五)项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

公路港航股、****点击查看执法大队、****点击查看中心

客船 运输经 营者、危险品 船运 输经营 者、普通货物

运输经营者、 危险 货物运 输企业(含常 压液 体危险

货物 从业单 位)、水运“三 资”企业(外

商投资企业)

经营资质监管:

1.对省际旅客、危 险品货物水路运输经营 者经营资质情况的监管 (省、市、县级)

2.对省内客船、危 险品**运资格的监管 (省、市级)

3.对水路运输经营 者经营资质保持情况的 监管(市、县级)

4.对普通货船运输 和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者 经营资质的监管(省、 市、县级)

5.对从事国内水路 运输业务的“三资”企 业经营资质监管(省、 市级)

6.对未取得《水路 运输经营许可证》,但 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 水上环卫等活动的企业 的监管

经营行为监管:

现场检查、非 现场检查相

结合

按本单位每

年报经同级

司法行政部

门备案审查

的涉企年度

行政检查计 划执行

涉企 行政检

查以 属地管 辖为原则,有 重大 影响或

者跨 县级区 域的,由市级 交通 运输部 门负责,有重 大影 响或者

跨市 级区域 的,由省级交 通运 输部门 负责。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频次

备注

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 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五)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 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 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 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 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 认定。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 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 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 的安全管理。

5.《中华人民**国航标条例》

第三条第一款 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管理和保护除军用航标和渔业的航标以外的航 标。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航道管理 机构、海区港务监督机****点击查看人民政府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本辖区内军用 航标和渔业航标以外的航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 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航道管理机 构、海区港务监督****点击查看机关。

6.《中华人民**国船员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船员 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统一实施 船员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 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 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管理工 作。

7.《中华人民**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 境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2 年第 26 号

第四条第三款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 的职责权限,具体负责管辖区域内防治船舶及其作 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8.《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

7.对普通货船运输 和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者 经营行为的监管(县级)

8.对水路运输经营 者经营行为的监管(市、 县级)

9.对省际旅客、危 险品货物水路运输经营 者经营行为的监管(省、 市级)

10.对水路危险货 物运输企业经营行为的 监管(市、县级)

11.常压液体危险 货物从业单位监督检查 (市、县级)

12.对船舶进出港 报告的监管(市、县级)

13.对触碰航标不 报告行为的监管(省、 市、县级)

14.对危害航标及 辅助设施或影响航标效 能的监管(省、市、县 级)

15.对危害航道通 航安全行为的监管(省、 市、县级)

16.对船舶、浮动设 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 境的监督检查(省、市、 县级)

人员资格监管:

17.对危险化学品 水路运输人员资格的监 管(省、市、县级)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频次

备注

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14号)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 船舶载运危险 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 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船 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第二款 海事管理机构对危险货物 申报或者报告人员以及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日 常从业情况实施监督抽查,并实行诚信管理制度。

9.《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 格管理规定》****点击查看运输部令2021年第29号)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指导**危险货物水路 运输从业人员的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

****点击查看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含 ****点击查看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货储 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和装卸管理人员的 从业资格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负责申报员、检查 员的从业资格管理。

18.对船员适任证 书及履职能力的监管 (省、市、县级)

24

对水路运输

辅助业务经

营者的行政 检查

交通运输部门

(省、市、县

级)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条 经营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应当遵 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 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对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违法经营活动实施处 罚,并建立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 监督检查情况。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 输部令2014年第3号)

第二条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适用本 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包括船舶管 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 代理等水路运输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水路运输辅助

公路港航股、****点击查看执法大队、****点击查看中心

船舶 代理企 业、货运代理

企业、船舶管

理企业、航运

经纪企业、无 船承 运人与

多式 联运经 营人、物流仓 储与 理货机 构、船舶供应 与修 理检验 企业、航运信 息技 术服务 商、引航与拖 轮服务企业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

务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监 管(省、市、县级)

现场检查、非 现场检查相

结合

按本单位每

年报经同级

司法行政部

门备案审查

的涉企年度

行政检查计 划执行

涉企 行政检

查以 属地管 辖为原则,有 重大 影响或

者跨 县级区 域的,由市级 交通 运输部 门负责,有重 大影 响或者

跨市 级区域 的,由省级交 通运 输部门 负责。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频次

备注

业务管理工作。

****点击查看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 行政区域内的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工作。县级以 ****点击查看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 以 ****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水路运输辅助 业务管理工作。

25

对铁路专用

线建设单位

的行政检查

交通运输部门

(省、市、县

级)

1.《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对从事铁路 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企业执行本条例的情 况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 为,依法组织或者参与铁路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2.《**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 ****点击查看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 ****点击查看政府相关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铁路 运输企业参与的铁路安全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协调 铁路安全管理的重大事项,依法处理铁路安全管理 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点击查看政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牵头联系衔接铁路监督管理机构。

3.《**省铁路专用线管理办法》(**省人 民政府令第227号)

第三条 ****点击查看政府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人 民政府确定的铁路专用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铁路专用线的管理、监督与协调工作。

铁路专用线主管部门所属的铁路专用线管理 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铁路专用线的管理、 监督与协调工作。

****点击查看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做 好铁路专用线的监督与协调工作;国家铁路运输企 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铁路专用线的相 关工作。

铁路专线办、****点击查看执法大队、、****点击查看中心、

铁路专用线 建设单位

对铁路专用线建设

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 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 准、擅自施工的监管 (省、市级)

现场检查、非 现场检查相

结合

按本单位每

年报经同级

司法行政部

门备案审查

的涉企年度

行政检查计 划执行

涉企 行政检

查以 属地管 辖为原则,有 重大 影响或

者跨 县级区 域的,由市级 交通 运输部 门负责,有重 大影 响或者

跨市 级区域 的,由省级交通运 输部门 负责。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频次

备注

26

对铁路专用 线经营单位 的行政检查

交通运输部门

(省、市、县

级)

1.《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对从事铁路 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企业执行本条例的情 况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 为,依法组织或者参与铁路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2.《**省铁路专用线管理办法》(**省人 民政府令第227号)

第三条 ****点击查看政府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人 民政府确定的铁路专用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铁路专用线的管理、监督与协调工作。

铁路专用线主管部门所属的铁路专用线管理 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铁路专用线的管理、 监督与协调工作。

****点击查看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做 好铁路专用线的监督与协调工作;国家铁路运输企 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铁路专用线的相 关工作。

运输股、铁路专线办、****点击查看执法大队

铁路 专用线

经营单位

1.对铁路专用线运 输企业履行铁路安全管 理主体责任的检查(省、 市、县级)

2.对铁路专用线突 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检查 (省、市级)

3.对违反铁路专用 线安全保护区禁止行为 的检查。(省、市、县 级)

现场检查、非 现场检查相

结合

按本单位每

年报经同级

司法行政部

门备案审查

的涉企年度

行政检查计 划执行

涉企 行政检

查以 属地管 辖为原则,有 重大 影响或

者跨 县级区 域的,由市级 交通 运输部 门负责,有重 大影 响或者

跨市 级区域 的,由省级交 通运 输部门 负责。

说明:

1.本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严禁本系统行业主管部门、执法机构、行业发展服务机构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重复行政检查。

3.本机关对于未列入清单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实施行政检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违规实施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点击查看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联系电 话:0738-****点击查看999 电子邮箱:****点击查看@qq.com )举报。